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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处***亚太酒店管理公司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经营案

  • 发布时间:2021-03-03 20:00:49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登记注册类型:外国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承包商)。当事人于2004年5月10日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协议,由当事人管理北京×晶酒店。该酒店2006年12月开始营业。当事人根据管理协议的约定,收取基本管理费和奖励费。

当事人于2005年8月23日办理了专门承包经营北京×晶酒店的承包经营管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5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2日。自该执照营业期限届满至2011年10月12日北京市工商机关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办理延期或变更登记,继续从事承包经营管理活动。在此期间,当事人应收取基本管理费117.377933万元,奖励费297.161491万元,已缴纳税款6.324544万元。上述费用并未支付,业主方记为应付账款。当事人承认上述费用记在自身应收款项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8.21488万元。

同时,当事人用同样的方式,管理北京×亭酒店,收取基本管理费和奖励费,在相应的承包经营管理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或变更登记,继续从事承包经营管理活动。在此期间,当事人应收取基本管理费40.435348万元,奖励费150.753897万元,已缴纳税款合计9.906012万元。上述费用并未支付,业主方记为应付账款。当事人承认上述费用记在自身应收款项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1.283233万元。

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工商机关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在会上申辩罚款金额过高和计算非法所得时应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北京市工商机关经复核认为:拟罚款额度适当,非法所得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市工商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七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工商机关在两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分别没收408.21488万元和181.283233万元的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分别处罚款3万元。

(因两案目前尚未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本报在此隐去当事人具体名称)

办案人员谈体会--涉外案件取证最难

这两件案件是北京市工商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情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大、违法所得较多的涉外企业无照经营类案件。两案自2011年10月立案至2015年1月办结,北京市工商机关克服办案时间超出预期、境外证据难收集及认定、办案人员变动等诸多困难,成功查处了这两年涉外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案件。

众所周知,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案件难办理,案情复杂、证据难收集是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办案时间较长,还会遇到证据链断裂、当事人“跑路”等难以估计的困难。我们就两案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并谈几点体会。

案件来源

201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随后,,发现当事人除了承包管理北京×亭酒店外,还承包据很容易取到。但外商投资类违法案件的证据大部分在境外,我们工商机关与境外的相关执法机构没有协作机制,加上法律环境不同、证据固定等种种困难,导致案件办理时间延长。

计算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对案件办理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办案机构查找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账目,而国外的相关财务制度、记账方式、账目项目都与国内大相径庭,我们在搞清楚账目术语、国内外财务制度区别上花费了大量时间。此外,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账目在新加坡,总部在美国,相关财务、人员协调也花费了执法人员的大量精力。

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上,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也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对严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不委派委托人与办案机构沟通,同时会花重金聘请明星律师团与办案机构周旋,涉及案件的相关资料动辄被发往美国总部进行汇报,并开董事会进行讨论,这让案件办结时间一拖再拖。

涉外案件办理离不开与相关部门的协管理北京×晶酒店。经初步核实后,发现当事人承包管理上述两家酒店均存在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于201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性质

两案的性质属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无照经营。除此之外,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与我国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目录严重不符。在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只需付出少量的管理成本,就能在华攫取大量的管理费用,这与国家希望外商投资企业拉动我国内需消费、促进就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等精神相左。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工商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办案难点

两案查办时间前后用了将近4年的时间,其中最困难的是取证难。

通常,在办理内资企业同类案件时,办案机构只需发挥相关工商、,到相关地区取证或者请求相关地区工商、,证作。两案中,我们遇到相关证明材料、证据认证到期,。

办案建议

我们对查办此类案件有以下建议:

一是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掌握国内外关于财务制度等方面的经济法律规定,提升自身执法办案业务水平。

二是在办案时对案件要整体宏观把握,特别是要清楚认识到该收集、固定哪种有效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提升案件查办效率。

三是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办案机构应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公检法机构进行协作,防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跑路”;、公证部门等加强协作,建立证据认证协作机制,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

,公示其失信信息,加强相应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违法外资企业今后诚信自律、守法经营。

□口述/吴玉红 整理/本报记者 倪泰

《中国工商报》(2015年06月24日 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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