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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不止胡大,加了罂粟壳的知名餐厅还有这些!

  • 发布时间:2020-09-01 20:40:57

导读


昨天,、吗啡等添加物的餐饮服务单位,知名的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赫然在列。这些年来,往食品中添加的新闻常见报道,而仍然一直有店家为了利益以身试法,本期,餐饮好案例为大家盘点这些年来添加的知名餐企



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1日,、吗啡等添加物的餐饮服务单位,其中,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西城区谢世荣炸鸡店等知名餐饮服务单位也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立案调查。


2小孟华面皮


来源:华商网

作为宝鸡的知名特色小吃,小孟华面皮食客众多。2014年10月22日,渭滨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宝鸡市食药监局责成渭滨区、金台区食药监局对本辖区的小孟华面皮店进行立案调查。

从10月15日涉事加工点和经营门店全部停止经营活动,并告知老板孟某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当时孟某曾有过提出复检的意向。

而随后,孟某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向食药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因此视为放弃。初检结果出来后,食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已经查封扣押了有问题的复合调味粉、油泼辣子,并多次与孟某谈话,对产品的来源,加工过程、工艺调查了解,同时收集该店的相关资料和证据,随后,,。


3湘鹅庄汤锅料理店




来源:宿迁晚报

 提起湘鹅庄汤锅料理店,宿迁很多市民都能记起,这家号称全国知名的连锁火锅店,曾在市区霸王举鼎附近和幸福南路开了两家上规模的店面,但就在生意红火之时,却在去年悄然销声匿迹了。“因为在火锅底料中添加,该餐饮单位被我局依法吊销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以书透露了其中的原由。

 据了解,2012年2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稽查执法人员在对宿迁市湘鹅庄汤锅料理店和幸福南路二分店进行随机采样监督检测时发现,所抽取的3份火锅底料中均有可疑物质,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发现,其中均含有、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涉嫌食品非法添加。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加入。”参与查处该案的市药监局餐饮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2011年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中,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4朝天门


来源:四川在线

 15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成都市2015年第三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及乳制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通报提到,此次抽检在全市发现5个火锅调味料样品中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及4家餐饮单位。

其中,火锅调味料中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样品有5个,涉及双流县老买主冷锅鱼店、武侯区朝天门火锅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木柴老灶火锅店、成都蜀御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等4家餐饮机构。

 

这4家餐饮机构均被发现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那可汀、、、可待因、吗啡等成分。


还有躺枪的企业


1ZZ烤鱼和滋滋烤鱼


ZIZI烤鱼(以下简称:滋滋烤鱼)作为成都一家知名餐饮店,被曝添加引起了较大关注。但记者走访发现,此次被食药监部门通报添加的是一家名为“ZZ烤鱼”的门店,和滋滋烤鱼并无关系,滋滋烤鱼完全是躺枪。滋滋烤鱼方表示,他们准备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这种侵权行为。

2安徽周黑鸭和湖北周黑鸭



1月20日,,其中安徽省宿州市周黑鸭宿蒙路口店、宿州市埇桥区慧鹏周黑鸭经营店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老铁烤鱼、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有名面馆、。


21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官方发布郑重申明,称上述的“安徽省宿州市周黑鸭宿蒙路口店、宿州市埇桥区慧鹏周黑鸭经营店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公司律师将依法起诉并追究相关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周黑鸭在申明中表示:“‘周黑鸭’长期坚持直营连锁,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安徽省境内开设任何以‘周黑鸭’商标为名称的门店或以‘周黑鸭’为名的任何经营实体与经营行为。‘周黑鸭’系列文字、图案及拼音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我公司授权使用,,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周黑鸭表示,坚决拥护国家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并代表所有合法经营的食品企业强烈谴责各种肆意侵害知名企业商标权、名誉权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食品中添加会怎样?




在食品中加放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中国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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