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话记录单显示的电话,原告承认是死者的电话,但显示不出通话的内容。
原告称,当时死者确实存在再去吃饭的事实。“我们认为第一次吃完饭,二被告明知道死者喝酒,就不能开车,应该阻拦死者开车或者替死者叫一个代驾,或者通知家属。我们没有起诉第四个人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是10万元。”
张强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吃的是两顿饭,跟我们吃的是第一顿饭,但是吃完饭应该回家,且和我们吃饭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距离很久。事发以后,吃完第一顿饭和第二顿饭之间发生什么事情我不知道。
李斌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我们曾劝他不应该酒后开车。我认为我就只应该因为喝酒导致死亡承担责任,但是交通事故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死者是醉酒驾车。且时间也不符合,死者是和我们喝完酒又去别的地方喝酒之后导致的交通事故。”
原告方不认可被告说“因为喝了第二顿酒不承担责任”。原告称,喝酒是一个累计的过错。考虑到死者本身的过错,认为二被告每人至少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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